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支付投保人保单之外的利益,利益如何界定?
支付投保人保单之外的利益指返佣,红包,金银饰品,贵重礼品,出国旅游等。
为维护保险市场秩序,反对不正当竞争,保险法明确规定业务人员不得以许诺投保人保单之外的利益。现在返佣乱像严重违反市场秩序,对各家保险公司伤害很大,合理的利润才能更好的为客户的服务。
保险法有明确规定,不能承诺给客户保险合同以外的任何利益。比如出于继续合作,给客户一点儿小礼物等等是可以的,但是不能承诺给客户返佣金,就是不能跟客户约定你如果投保这一单我给你多少钱,或者赠送超值礼品,这样做都是不可以的。
我国《保险法》规定,除了投保人对自身具有无限保险利益外,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仅存在于一定的亲属关系之间,至于生意合伙人之间、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、雇主与雇员之间、单位与员工之间虽然在经济上有利害关系,但是并不构成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。
除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外,投保人为被保险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,必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。
因此,保险人在承保人身保险时,要坚决按照保障利益原则办事,对没有保险利益的人身保险合同绝不予签订,这样才能把防范道德风险的工作落到实处。
2009年修订的《保险法》第12条对关于保险利益的规定作了明显修订:“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,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。
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,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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